各县(区)水利(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23年12月22日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拉萨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拉萨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管理办法(试行)12.23
拉萨市水利局 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拉萨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萨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行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是指因工程施工需要,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降低地下水位或水压,满足建设工程降水深度和时间要求的一种人为施工措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应遵循节水优先、有偿取水、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取水人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取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水利部规范制式);
(二)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含施工降排水方案、沉降监测方案);
(三)与第三者利害方关系的说明或协议(第三者利害方是指取水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行为可能影响周边的用水户及建筑设施等相关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取水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一)拉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审批:
1、建设工程基坑开挖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2、建设工程降排水周期达1年及以上的;
3、建设工程跨县(区)且需实施施工降排水行为的;
4、在未设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功能园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行为的。
(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开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降排水周期小于1年的建设工程取水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受理权限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申请取用地下水的;
(二)经论证可能对水功能区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四)经论证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施工降排水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满1年,建设工程仍未进行施工降排水行为,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工程仍需进行施工降排水的,取水人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降排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取水事项与原审批计划发生变更的,取水人应向取水许可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对取水事项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组织论证,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
第十三条 取水人应缴纳水资源费。施工降排水周期小于一年的建设工程,取水人应在降排水结束后一次性缴纳水资源费;降排水周期超过一年的,取水人应按年度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负责各自审批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水资源费核算工作,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金额后,应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取水人应在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5﹞55号)中工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2元/m3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五条 取水人应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对于超许可计划量取水的,超出计划量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量20%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量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计划以取水许可审批量为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取水许可审批、降排水计量、征收水资源费等;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相关设施安全使用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排放水质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周边区域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工降排水退水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和铺设方案审批,取水人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施工降排水取水许可时,应同步就施工降排水退水设施安装铺设方案向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铺设施工降排水退水设施。施工降排水因超许可时限,导致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应实行试运行作业。在施工降排水设施安装完成5日内实施试运行作业(一般试运行作业在15天以内),经审批机关复核合格后方可正式降排水。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过程中,取水人应当建立施工降排水量和地下水位记录台账备查。
第十九条 取水人应考虑降排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对周边环境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进行沉降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备查。
第二十条 取水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排放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备查。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降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地面塌陷等问题,取水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结束后15日内,取水人应向审批机关提出降水井封填申请,并在审批机关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封填。降水井封填结束后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采用各种帷幕隔水技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对严格执行施工降排水许可、自觉保护和综合利用地下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取水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已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人的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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