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职权编码: 18LSSLJXK-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64535
职权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第六条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得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法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