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职权编码: 18LSSLJQR-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46619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法定告知)。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相应文书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