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90
职权名称: 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职权编码: 18LSSLJ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6453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部委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部委文件】《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堤防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法定告知)。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相应文书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部委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