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职权编码: 18LSSLJJL-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2294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有关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水灌溉和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受理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政府研究决定,以拉萨市政府或拉萨市水利局名义进行表彰。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