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职权编码: 18LSSLJJL-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22068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受理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政府研究决定,以拉萨市政府或拉萨市水利局名义进行表彰。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