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监督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8LSSLJJC-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22942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通过督查、抽查、稽察、巡查等方式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允许被查单位解释申辩,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或文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七条第七、八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

第四十三条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不按上级规定填报统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领导人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