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职权编码: | 18LSSLJQT-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27955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原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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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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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在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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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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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