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1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职权编码: 18LSSLJ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0891-636453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