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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20-1)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04-17 18:10
来源:河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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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 河道砂石开采加工领域乱象丛生。有些县区和部门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不严格。
核查情况 召开全市河道采砂摸底排查会,形成拉萨市河道采砂及管理现状的专题报告并呈报给市委。截至2023年底,全市河道采砂、砂料加工(包含清淤)经营主体共25家。其中:河道采砂经营主体9家(分别为:当雄县5家、林周县3家、墨竹工卡县1家)、负责清淤砂料加工企业10家(分别为:堆龙德庆区3家、曲水县6家、达孜区1家)、位于河道沿边纯砂料加工企业6家(分别为:柳梧新区1家、达孜区4家、墨竹工卡县1家)。以上砂场均不存在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整改目标 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河道生态治理,确保河道行洪和生态安全。
整改措施 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压实责任,不断完善市级河长定期提醒和县区河长履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强化各级河长落实河道采砂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排全市范围内现有砂场采砂情况,分类施策,建立整改清单,逐一销号。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拉萨市水利局
责任人 米玛桑珠
联系电话 13989983806
整改主要工作
及成效
一是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力度和频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重要河流、重点河段、重要区域每天巡查2次以上,一般河段、区域每天也至少巡查1次,发现违法采砂行为,立即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执法工作,确保采砂监管到位。二是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场清理整治,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经批准的也要采取随采随运的方式,对堆放砂石量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各县区年度采砂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将砂石全部运出河道管理范围。国家和自治区暗访及群众举报河道内依然存放着砂石,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长期堆放和无人认领的砂石要开展一次清理整治,要求由人民政府统一进行处置,确保废弃砂石得到利用。三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把多部门管理河道采砂合作机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多部门精诚合作,共同管住采砂船、管住采砂点、管住采砂人、管住砂石中转站等非法经营行为,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编辑: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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