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19:10
来源:建管科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咨询服务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援藏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科研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我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三)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并审核;

(四)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公告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活动;

(五)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六)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2〕182号)有关要求,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跨地市的项目,应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除前条规定情形外,对于尚未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选择承担单位,不宜直接委托。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当招标人条件

满足前条规定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他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监理等其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三)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应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情况召开标前会、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六)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

(九)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发布中标公示;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四)将合同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自治区水利厅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分包。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800-1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保函方式缴纳。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应合理设置,不应过低,并附具编制说明。若与相应概算有较大出入的应说明理由,并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签订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方法、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四十五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设有招标人标底的,公布招标人标底;

(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七)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应在开标工作结束后立即进行,不得有较长时间间隔。

第四十七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主任委员;

(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三)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五)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一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西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并按照相应的信用等级、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适当加分或减分。

加分或减分有关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但达到2个的,可以评标。

第五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2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六条重新招标仍失败的,招标人在报请相应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和标段名称、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工程业绩等。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增加公示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人公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六条 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项目建设招标方案报批表〉填报和审核工作的管理规定》(藏水建〔2013〕16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开工管理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的通知》(藏水建〔2015〕48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藏水建〔2015〕50号)自即日起废止。

    14 —

责任编辑:肖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