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林周县2023年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拉萨市林周县甘丹曲果镇西环路与苏州中路东沿交叉处。本项目因房屋建设需要进行施工降排水,基坑施工降水天数60d,日最大降排水量为2503.30m3/d,总降排水量为15.02万m3,单井出水量378.25m3/d,水井数量为9(含备用井1口、观测井1口),退水经西侧澎波灌水干渠,最终排入澎波曲,退水口坐标为E东经91°15ˊ11.18",N北纬29°54ˊ35.31"。
二、根据《林周县2023年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施工降排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同意本项目复核后降排水方案及规模。
三、本项目应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建立节水制度。加强降水管理,建立地下水位观测及施工降排水运行台账,并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控制降排水量。
四、本项目应按要求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你单位应在正式取水前申请开展施工降排水试运行工作,待验收合格方可按核定的取水量正式取水运行。
六、你单位应在取水结束前向我局报送申请停止取水的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封停降水井。同时,根据占道审批主管单位要求拆除管道。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若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九、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拉萨市水利局关于林周县2023年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施工降排水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审签版)
拉萨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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