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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水利局关于塔玛村塔玛组吉曲花园南区建设项目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19 10:57
来源:水文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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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塔玛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拉萨市塔玛村塔玛组吉曲花园南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拉萨市纳金乡塔玛村。本项目因房屋建设需要进行施工降排水,基坑施工降水天数180d,设降水井82口(含12口备用井和5口观测井),日最大降排水量为31157.1258136.61m3/d,总降排水量500.13万m3,退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入西北角中心渠,最终排入拉萨河,退水口坐标为E90°10′17.76″、N29°38′44.82″。

二、根据《塔玛村塔玛组吉曲花园南区施工降排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同意本项目复核后降排水方案及规模。

三、本项目应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建立节水制度。加强降水管理,建立地下水位观测及施工降排水运行台账,并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控制降排水量。

四、本项目应按要求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你单位应在正式取水前申请开展施工降排水试运行工作,待验收合格方可按核定的取水量正式取用水运行。

六、你单位应在取水结束前向我局报送申请停止取水的相关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要求封停降水井。同时,根据占道审批主管单位要求拆除施工降排水管道。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若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九、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拉萨市水利局关于塔玛村塔玛组吉曲花园南区建设项目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拉萨市水利局          

2024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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